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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4-04-06 2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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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市监处字[2019]37号)与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公告的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海2-11 号)所述事项为同一事项,是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的最终正式处理决定。

  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收到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海2-1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近日,公司收到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市监处字[2019]37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8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接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的举报单后依法对西仪股份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网站使用了绝对化广告用语,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行政广告法》的相关,根据《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第十条,同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网站的介绍上为了突出自己的经营规模和技术优势,使用“最大”、“最先进”、“最高”、“最完整”等绝对化用语进行表述,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同类经营者,同时也会消费者做出客观的判断与选择,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行政广告法》绝对化用语的性,依法应当受到处罚。鉴于当事人利用自建网站发布违法广告,范围和受众影响程度较小,且在我局告知广告内容涉嫌违法后,自行纠正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减轻处罚的情形,因此,本局决定,采纳当事人部分陈述、意见,遵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8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起诉。

  公司接受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公司已在收到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海2-11 号)后对公司网站上的违法内容进行了整改,删除了绝对化用语。本次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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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admin 网址:http://sh-zongzi.com/post/43962.html 发布于 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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