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123股票简称:兰花科创公告编号:临2016-021
债券代码:122200债券简称:12晋兰花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9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1元(自行缴纳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7日
●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6年5月25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6年5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详见公司公告临2016-017。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分派对象:截止2016年6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公司现总股本114,240万股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11,424万元(含税)。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7日
2、除息日:2016年6月2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8日
四、利润分配实施方案
1、公司控股股东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8元。
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0.1元。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咨询联系方式
1、咨询机构:公司证券与投资部
2、联系方式:
电话:
传真: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凤台东街2288号
邮编:048000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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